Page 73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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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4.3.8 連續匝道鼻端間距離


                         1.連續匝道鼻端間最小距離依行駛路段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4.3.9 所示。
                         2.連續出口及連續入口匝道最小距離為 L r。
                         3.出口匝道後連接入口匝道最小距離為 L r/2。
                         4.入口匝道後連接出口匝道鼻端間距離,依交織長度佈設,最小距離為 2L r。

                                             表 4.3.9  連續匝道鼻端最小距離

                               主線設計速率 V d
                                                        50      60     70      80      90     100
                                  (公里/小時)

                               最小距離 L r(公尺)             75      90     105    120     135     150


               4.4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型式,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與軌道系統相交,應採用立體交叉。

                         2.其他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除輕軌系統外,宜採用立體交叉;並應參照各類軌
                           道系統相關規章辦理。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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