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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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4.3.8 連續匝道鼻端間距離
1.連續匝道鼻端間最小距離依行駛路段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4.3.9 所示。
2.連續出口及連續入口匝道最小距離為 L r。
3.出口匝道後連接入口匝道最小距離為 L r/2。
4.入口匝道後連接出口匝道鼻端間距離,依交織長度佈設,最小距離為 2L r。
表 4.3.9 連續匝道鼻端最小距離
主線設計速率 V d
50 60 70 80 90 100
(公里/小時)
最小距離 L r(公尺) 75 90 105 120 135 150
4.4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型式,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與軌道系統相交,應採用立體交叉。
2.其他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除輕軌系統外,宜採用立體交叉;並應參照各類軌
道系統相關規章辦理。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