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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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
四、機車設計車輛適用於所有道路與規劃機車專用道的
道路上及規劃機車停車格位時使用。
五、腳踏車設計車輛適用於規劃腳踏車道的道路上及規
劃腳踏車停車格位時使用。
六、輪椅及嬰兒車設計車輛適用於人行道及人行穿越道
規劃的使用。
表 3.4-4 市區道路採用之設計車輛標準
單位:公尺
設計車輛尺寸 全長 全寬 全高 最大轉彎外徑 最小轉彎內徑
小客車 5.5 2.1 1.3 8.05 4.94
大貨車 9.0 2.5 4.1 13.59 9.04
大客車 12.0 2.5 4.1 14.30 8.16
中型半聯結車 15.0 2.5 4.1 13.41 7.17
大型半聯結車 16.5 2.5 4.1 14.37 6.69
全聯結車 20.0 2.5 4.1 14.14 7.21
消防車 9.5 2.5 2.8 10.5 ─
機車 1.8 0.8 1 ─ ─
腳踏車 1.8 0.6 1 ─ ─
輪椅 1.4 0.8 1 ─ ─
嬰兒車 1.1 0.6 1 ─ ─
註:本表尺寸參照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道路空間設計需求訂定,
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8 條之規定無關。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民國 90 年。
3.4.4 轉向軌跡
一、設計用車最小迴轉半徑
各種設計用車因軸距、車長大小不同在作低速
迴轉時,其最小轉彎半徑與行徑均不同,設計用車
在低速行進時之最小迴轉半徑及行徑對交叉路口
之槽化設計有相當幫助;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就六種設計用車在低速迴轉時之最小轉彎半徑示
如圖 3.4-2~圖 3.4-7。
車輛低速迴轉時,其外前輪所行經之半徑為車
輛之最小轉向半徑,其大小隨軸距及前輪之轉動角
而異。交叉路口設計之轉彎曲線應使欲轉彎之車輛
能在規定之車道內行駛,在開始轉彎前及轉彎結束
後,內後輪離行車道邊線 0.6 公尺為宜,且行駛時
外前輪不應侵佔相鄰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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