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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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三章 通 則
3.1 人行道範圍界定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對人行道
之名詞釋義為: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
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二、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第十四
章對人行道之定義為:泛指騎樓、走廊及規劃供人
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等。
三、 本手冊之人行道範圍界定為:「路權範圍內所規劃
供人行走之地面」(本手冊不包括騎樓與走廊)。
基於公共設施帶之設施項目與人行道之使用者有密
切之關連性,且受限於道路路權寬度,其設置位置往往與
人行道空間重疊使用,故本手冊建議將公共設施帶併入人
行道之範圍內共同研訂(詳圖 3.1-1)。 圖 3.1-1 人行道與公共設施帶
示意圖
因此,以下各章節所述及之人行道皆包含公共設施帶
之考慮。
3.2 人行道設計目標
John J. Fruin 在"Pedestrian Planning and Design"
一書中曾論及步行規劃的七項目標:
一、步行安全性(Pedestrian Safety)
人行道步行安全達成方式基本上可透過:人車
分離(平面分離、垂直分離、時間分離)、安全設
計(止滑、耐壓等)等方式達成。人行道若設有階
梯,其級寬、級高應維持一致尺寸。
二、步行安穩性(Pedestrian Security)
人行道的夜間照明、路口的安全視距及避免死
角空間的形成等,提供行人安穩的步行空間。
三、步行方便性(Pedestrian Convenience)
人行道提供足夠的設施,除步行外,考慮行人
停留及活動的空間,維繫使用者的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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