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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三章  通 則



            3.1  人行道範圍界定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對人行道
                     之名詞釋義為: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
                     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二、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第十四
                     章對人行道之定義為:泛指騎樓、走廊及規劃供人
                     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等。
                 三、 本手冊之人行道範圍界定為:「路權範圍內所規劃
                     供人行走之地面」(本手冊不包括騎樓與走廊)。

                   基於公共設施帶之設施項目與人行道之使用者有密
              切之關連性,且受限於道路路權寬度,其設置位置往往與
              人行道空間重疊使用,故本手冊建議將公共設施帶併入人
              行道之範圍內共同研訂(詳圖 3.1-1)。                                            圖 3.1-1  人行道與公共設施帶
                                                                                         示意圖
                   因此,以下各章節所述及之人行道皆包含公共設施帶
              之考慮。





            3.2  人行道設計目標
                   John J. Fruin 在"Pedestrian Planning and Design"
              一書中曾論及步行規劃的七項目標:

                 一、步行安全性(Pedestrian Safety)

                          人行道步行安全達成方式基本上可透過:人車
                     分離(平面分離、垂直分離、時間分離)、安全設
                     計(止滑、耐壓等)等方式達成。人行道若設有階
                     梯,其級寬、級高應維持一致尺寸。

                 二、步行安穩性(Pedestrian Security)

                          人行道的夜間照明、路口的安全視距及避免死
                     角空間的形成等,提供行人安穩的步行空間。
                 三、步行方便性(Pedestrian Convenience)

                          人行道提供足夠的設施,除步行外,考慮行人
                     停留及活動的空間,維繫使用者的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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