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市區道路植栽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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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市區道路植栽設計







                 法規名稱                                               相關內容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12 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
      (102.06.19)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
      新竹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                第 5 條 因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或園道,其寬度二十三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單位應先知會管理機關,以考
      (97.11.06)                  量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及回填沃土土方。
      苗栗縣行道樹栽植管理自治條例              第 7 條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其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單位得會同管理機關視道路安全規定,
      (98.06.22)                  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提昇道路整體景觀綠美化。但栽植確有困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
      條例                          第 4 條 本市新闢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人行道寬度達三公尺,應栽植行道樹。
      (99.12.25)
      臺中市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栽植保育 第 3 條 本市新闢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均應設計預留栽植行道樹之空間。但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得視路基
      辦法                          斷面,於公路用地尺度範圍內,而有綠帶邊坡、安全島、人行道等可栽植腹地者,均應栽植或復植行道樹。
      (87.04.07)                  前項栽植確有困難者,權責機關得經本府同意免予栽植。
      南投縣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栽植保育           第 2 條 在本縣轄區內新關或拓寬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縣及鄉(鎮、市)道,均應設計栽植行道樹,市區
      辦法
      (97.04.29)                  道路設有人行道與分隔島者亦同。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第 7 條 新闢或拓寬寬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道路中央分隔島應留設空間並栽植行道樹,其預留可栽植寬
      (97.05.02)                  度應為一公尺以上,植穴底部並應保持透水性。
                                  八、新闢或拓寬道路時,工程主辦單位應依下列方式配合辦理:
                                  (一)道路寬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單位應會同主管機關視道路安全規定,預留中央分向島及
      雲林縣行道樹管理維護要點                道路兩側空間栽植行道樹,提昇道路整體景觀綠美化。
      (98.09.17)                  (二)道路寬度十五至二十四公尺間,應預留道路兩側空間栽植行道樹綠美化。
                                  (三)道路寬度未達十五公尺者,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之情況下,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
                                  綠美化。
      嘉義市行道樹栽植管理辦法                第 4 條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其寬度二十三公尺以上者,工程權責單位應先知會本府建設處,以考量預留
      (97.08.16)                  空間栽植行道樹,及回填沃土土方。
                                  第 5 條 行道樹栽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             一、分隔島或人行道植穴、綠帶內,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栽植位置及株距應考量枝幹適當之伸展空間。
      (101.07.20)                 二、距離路口轉角、路燈或號誌燈桿兩側五公尺以上;消防栓或電氣箱二公尺以上。
                                  三、植穴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中央分隔島內部淨寬度不得小於一公尺。
      高雄市植栽移植作業規範                 「植穴挖掘預備」的作業要點應依下列原則進行:
      (97.03.20)                  1. 一般而言,植穴的直徑寬度應大於植栽根球部的 1.5 ~ 2. 倍為宜。
      屏東縣行道樹管理辦法                  第 4 條 新闢或拓寬寬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中央分隔島者,留設空間栽植行道樹,寬度應為一
      (101.08.13)                 公尺以上,植穴底部並應保持透水性。但栽植確有困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19 條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綠地,所預留植栽行道樹、路樹及其他樹木空間,必須寬
      (90.04.19)                  度達一點五公尺長度達二公尺以上。
      花蓮縣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植栽保育 第 3 條 本縣新闢或拓寬之道路,其寬度二十公尺以上者,管理機關應預留寬度一點五公尺,長度二公尺
      辦法                          以上之栽植行道樹空間,但栽植困難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90.11.07)                  道路寬度未達前項規定者,道路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道路用地範圍內,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
      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 12 條 為配合環境、綠化都市、增進市容觀瞻,道路路權範圍內路肩及人行道內廣為種植樹木、植栽或
      (104.02.04)                 草皮,人行道及其他非重車行駛路面並得優先考量設置透水性鋪面。

      註:標註灰底文字為明確規範之植穴面積。                                                資料來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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