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市區道路植栽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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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劃設計階段 31 市區道路植栽設計
一、市區道路植栽相關法規與規範
執行市區道路植栽規劃與配置相關計畫與工程時,應先行檢視相關法規與規範,確認其適用之內容,同時須依
照各直轄市、縣市有關市區道路植栽管理護相關自治條例或行政規則、要點與辦法,作為計畫或工程執行之依據。
法令名稱 相關內容
第 3 條: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前略……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市區道路條例 第 32 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
(93.05.28)
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
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 32 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
公路法
(102.07.03) 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
公路原有效用。
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前略……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屬於
(100.11.07)
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仍
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
九、人行道之設置原則如下:
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二)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部分,宜設人行道。其寬度至少應大於一.五公尺。如需植樹、
(92.05.16)
埋設桿柱,其寬度至少應大於二.○公尺。但市區道路另有人行道寬度標準者,應依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