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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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4 緩和曲線設置條件(單位:公尺)
設計速率 免設緩和曲線半徑
(公里/小時) 最小值 建議值
100 1450 2900
90 1200 2400
80 950 1900
70 700 1400
60 500 1000
50 360 720
40 230 460
30 130 260
25 90 180
2.設計速率 40 公里/小時以下,或受地形或其他特殊限制者,可
免設緩和曲線。
二、平曲線之超高與加寬原則
1.設有緩和曲線者,緩和曲線與直線銜接處,其路面加寬與超高之
值與直線相同;與圓弧銜接處,其路面加寬、超高之值與圓弧部
分相同。
2.介於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中間者,應將漸變段全長各半分配於前後
圓弧部分,其兩端之加寬與超高,分別與前後圓弧部分相同。
三、緩和曲線長度
道路於平曲線路段,需設置緩和曲線時,其最短長度之計算
如下式。但不得短於超高漸變長度,一般情況宜採用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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