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 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表19.2.1 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2)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0
0.7
0.5
主要道路
1.0
0.7
0.5
次要道路
0.7
0.5
0.4
服務道路
0.6
0.5
0.3
表19.2.2 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5(10)
10(7)
7(5)
主要道路
15(10)
10(7)
7(5)
次要道路
10(7)
7(5)
6(4)
- 表19.2.2括弧內為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之平均照度。
- 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 農業區在19.1.1節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 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度最高不可超過15%。
表19.2.3 服務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表19.2.4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平均照度基準
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商業區
10
住商混合區
6
住宅區
2
不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人行地下道
43
交叉路口
3
人行陸橋
6
註: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19.2.5之規定換算。
表19.2.5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之關係
平均輝度1(cd/m2)之平均照度 (Lux)
瀝青或路面較深色
15
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
10
-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2.6之規定。表19.2.6 明暗均勻度
道路功能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其他市區道路
大於1:4
- 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F × N × CU × MF
E =__________________
S × W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 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降低輝度及照度,以達節能的效果。 - 光害防制:依CNS 15015表2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CIE 70光害防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