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
1.單曲線或單曲線加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3.7.1。
2.由兩個以上單曲線組成之複曲線,其總長應符合表3.7.1規定,且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3.7.2。
表3.7.1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
設 計 速 率 Vd |
同 向 曲 線 最 短 長 度(公尺) |
100 |
140 |
註:Lc為圓曲線長度,Ls為緩和曲線長度。
表3.7.2 複曲線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
設 計 速 率 Vd |
圓 曲 線 段 最 短 長 度 Lc |
100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