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市區道路植栽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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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施工階段 98
八、養護一般規定
種植後承包商應立即辦理各項養護工作,並依天侯狀 4. 中耕除草
況及植物生長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以期植物能獲得良 種植後約每隔 4 ~ 6 個月辦理一次中耕除草,
好之生長。 其工作內容為植穴範圍內地面雜草應予清除,並
工程經驗收合格後,養護期若合約無規定者,養護期 耙鬆表土,惟應避免損及根部。本項作業可配合
為1年。 辦理施肥作業。
養護工作 5. 施追肥
1. 澆水 種植後約每隔 2 ~ 3 個月施放追肥一次,每次
(1)承包商須視天候情況辦理澆水,如遇下雨天或 施放台肥 43 號複合肥料之用量為 : 喬木 0.03kg
連續陰天,可減次辦理,如遇天候乾旱則應自 /株、灌木 0.01 kg /株、地被植物(含草)0.03
行加次辦理。 kg/m3,其他認定具有同樣效果之肥料及用量,應
(2)澆水水量應充足,平均喬木每株每次澆水量約 經工程司之認定後施用。
為 18~20 公升,灌木每株每次澆水量約為 4~6 6. 補植
公升。澆水時不得沖刷植物根部土壤。 種植後,承包商應隨時留意植物之生長發育狀
2. 病蟲害防治 況,保持旺盛樹勢。如發現植物呈現枯萎或發育
種植後約每隔 4~6 個月辦理一次病蟲害防治, 不良時,承包商應立即辦理補種,所需費用由承
但如發生病蟲害時,應即連續實施噴藥處理。施藥 包商負責。
時應注意相關安全措施,不得噴及鄰近人畜生物, 各項養護工作均由承包商責任施工,養護期第八個月
必要時應立警告標示。 前枯死或不合格者得隨時補植並予養護,養護期第八
3. 修剪 個月後不得補植。
種植後按發育狀況約每隔 4~6 個月辦理修剪一 養護監督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
次。過密枝條、病蟲害枝、徒長枝、過長枝葉應予 前述未列敘但為養護應作之工作,承包商仍應自行負
修剪以維持良好樹形,妨礙行車安全視距或遮蔽交 責辦理。
通標誌者,均應加以適當修剪,修剪之枝葉應收集
運棄至合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