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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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隧道安全附屬設施



                        為確保用路人在隧道內的安全,宜設置安全防災設施。不同長短


                  之隧道及不同交通量其安全防災設施也不盡相同,然國內並無隧道分



                  級 制 , 依 世 界 道 路 協 會 PIARC (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oad Congresses)之規定,隧道長度為 500 公尺以



                  內,交通量不大於 4000pcu 時,可不設安全附屬設施,隧道長度為


                  500-1000 公尺時,宜設置警報設備,並可考慮設置滅火設備。隧道長



                  度大於 1000 公尺時,則宜考慮裝設警報設備與滅火設備。因此有關


                  隧道安全附屬設施之設置建議可由工程司依實際狀況予以考量設置。



                        有關各項安災設施用途與佈設原則如下:


                  一、警報設備



                     1.緊急電話


                             提供用路人與控制中心人員間之有線通報。其設置間隔在隧



                        道內以每 150~200 公尺一處為原則。


                     2.押扣式火警報警裝置



                             此種裝置為自動火災警報系統之輔助設施,以人為操作方式


                        ,送出警報信號。其設置間隔以每 50 公尺一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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