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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前 言
本規範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所訂定,旨在規定基本之市區
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
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
內較低之標準訂之;各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亦可參照本規範之精神,分別編訂適合區域特
性之設計手冊或標準圖說,以簡化設計工作。
本規範自民國 95 年起分為「草案研擬」、「初審作業」及「複審作業」三階段辦理
編訂工作;其中第一階段「草案研擬」工作於 96 年 2 月完成,第二階段「初審作業」
於 97 年 1 月辦理完竣,97 年 12 月完成第三階段「複審作業」工作,旋即交由內政部辦
理頒布施行事宜。
本規範編訂之原則如下:
1. 本規範適用於我國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
定者,應依其規定。
2. 本規範主要係依據內政部 94 年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並參考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2004 年版)、日本道路構造令
(平成 16 年版)及相關參考文獻(詳附錄五)等為藍本進行編訂工作。
3. 本規範使用公制單位。
本規範內容計分為三篇共二十章,第一篇「總則」內容包括法源依據、規範內容、
適用範圍、道路功能分類、道路橫斷面與空間配置及附則等。第二篇「道路設計」包括
設計車種與轉向軌跡、道路之橫斷面、路線、交叉、腳踏自行車道、人行道、排水、路
基及鋪面設計等內容共九章。第三篇「道路附屬工程設計」包括公車停靠站及路邊停車
帶、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交通寧靜區、公共設施帶、無障礙設施、緣石及交通島、
景觀及生態設計、橋梁、隧道、照明及其他交通工程設施等共十一章。另有關道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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