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考評作業說明
一、實施依據及目的 | |||||||||||||||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內政部為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促使地方政府重視市區道路養護品質及有效推動建構市區道路人行道之無障礙環境,並積極督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落實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以提升市區道路服務品質及提供用路人尊嚴、安全、舒適、無障礙之人行環境,特訂定本考評計畫作為督導考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 | |||||||||||||||
二、考評範圍及對象 | |||||||||||||||
(一) | 考評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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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考評對象 | ||||||||||||||
考評實施對象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22個縣市。 | |||||||||||||||
三、考評分組 | |||||||||||||||
(一) | 直轄市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 ||||||||||||||
(二) | 縣市型: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 ||||||||||||||
四、委員組成 | |||||||||||||||
考評委員組成包括營建署(含召集人或副召集人1人,由營建署派任)、交通部、警政署、社福團體、專家學者等,其委員組成與人數依據不同考評項目變動調整,圖1為各項考評項目的委員組成示意圖,建議組成名單如表1所示。 | |||||||||||||||
圖 1 各考評項目之委員組成示意圖 | |||||||||||||||
表 1 各考評項目委員建議組成名單與人數整理表 | |||||||||||||||
五、實際作為考評道路與街廓選取 | |||||||||||||||
實際作為考評道路與街廓選取方式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道路樣本之選取以鄉鎮市區為單位,「直轄市型」與「縣市型」各抽選出4區,省轄市、花東、澎湖、金門及連江地區所轄鄉鎮市區全數受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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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直轄市型需提報2街廓,選取1街廓進行考評;縣市型需提報1街廓進行考評(金門及連江除外)。 | ||||||||||||||
(三) | 直轄市型每區各提報3條以上道路,共提報14條為樣本;縣市型每區各提報4條以上,其中至少2條為兼具道路養護及人行道路段,共提報18~20條樣本,金門及連江共需提報14條道路(其中允許4條不需兼具人行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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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提供考評路段與抽樣數量之原則 | |||||||||||||||
註: 1.直轄市型,共需提報14條道路,其中2條允許提報省道或縣道,惟提報省道或縣道之人行道路段不納入新路段加分範圍(若省道或縣道為縣(市)府管養則不在此列)。 2.縣市型,道路養護考評路段共需提報18條道路;人行道共需提報12條道路,其中10條需兼具道路養護及人行道(包含在道路養護提報數量中),2條允許提報省道或縣道,惟提報省道或縣道之人行道路段不納入新路段加分範圍(若省道或縣道為縣(市)府管養則不在此列)。 3.金門及連江,共需提報14條道路,其中允許4條道路不需兼具人行道。 4.直轄市型及縣市型街廓提報道路皆納入IRI檢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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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直轄市型及縣市型除現地考評外,將於同一日辦理街廓考評,考評當日由市政府進行簡報說明後,赴現地考評,實際作為考評時間分配如表3所示。 | ||||||||||||||
表 3 各組別縣(市)實際作為考評及街廓考評時間分配 | |||||||||||||||
(五) | 受評鄉鎮市區如有未符合前述五(三)樣本數規定時,受評縣市至多可要求更換一區,惟將實際作為總分扣減0.5分。 | ||||||||||||||
(六) | 自提道路中提報長度為500公尺以上,且其中設有人行道之長度以(單側)至少300公尺以上為原則(道路與人行道長度不符前開規定者,該成績以8折計列;道路寬度受限時,得以騎樓代替人行道),並不得與上一年度受評道路重覆,其雙側皆為受評範圍。提報道路得分年分段提報(同一年度僅能提報一路段),所提受評路段不得與前一年度受評路段重覆,提報之受評路段若為歷年考評中未提出之路段,每提出一條人行環境項目總分加0.2分(省道及縣道未納入加分,若省道或縣道為縣(市)府管養則不在此列)。[註:若108年度有相關具體改善作為可連續提報]。 | ||||||||||||||
(七) | 提報道路應以人口聚居或活動密集區為優先,例如交通運輸主要場站、商業中心區、行政中心、學校、主要醫療院所、公園、廣場等區域,且直轄市型、縣市型各縣(市)每行政區所提報道路中應至少有4條位於鄉鎮市中心區主要運輸場站(如火車站、客運總站、轉運站、捷運站等)、醫院或行政中心周邊;不宜為尚無居民進駐或使用之人行道,若現地發現行人使用需求過低,由考評團隊自行改選考評道路。 | ||||||||||||||
(八) | 實際作為考評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訖位置,每一考評路段長度以至少300公尺為原則。考評路段之選擇,以能充分反應本考評目標為優先考量。 | ||||||||||||||
(九) | 自提路段進步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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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街廓考評 | |||||||||||||||
(一) | 直轄市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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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縣市型(金門及連江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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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分方式 | |||||||||||||||
(一) | 直轄市型以「政策作為」、「實際作為」與「秘密客問卷」,三方面評估各直轄市於市區道路養護與人行環境整合作為表現;縣市型以「政策作為」與「實際作為」兩方面評估各縣(市)於市區道路養護與人行環境整合作為表現,將以權重加總分數代表該縣(市)整體表現,考評分數計算方式詳見附件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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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直轄市及縣市型評分方式示意圖 | |||||||||||||||
(二) | 「政策作為」部分由各受評縣(市)依據評分表自評應得分數後,檢具相關資料以佐證,須依據「政策作為書面審查資料綱要架構建議」進行整理成冊(頁數以100頁為原則,不足表達部分以電子檔方式檢送附件以供查核),將會召集各縣(市)代表舉辦「政策作為」審查會議,會中將由各縣(市)進行簡報,就其政策作為提出說明,再由考評委員就其所提供資料與簡報呈現內容進行評分,具體考評項目內容詳見附件二。 | ||||||||||||||
(三) | 「實際作為」由考評委員親至各縣(市)政府聽取簡報並前往選定道路並依據評分表內容進行現地勘查並評分,具體考評項目內容詳見附件三。 | ||||||||||||||
八、考核結果獎懲 | |||||||||||||||
本部將函送考評結果,建議受評縣市納入考績獎懲,獎懲主要對象為相關機關主管、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建議獎懲標準如下: | |||||||||||||||
(一) | 建議獎懲標準如下: | ||||||||||||||
1.考評總成績獎懲建議2.分組分項獎懲建議3.除主要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外,其他配合人員亦請各獲獎單位給予獎勵。 | |||||||||||||||
(二) | 依各類型縣市成績優良之單位,舉辦公開儀式進行表揚,獎勵內容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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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獲選為優等、甲等之縣市,將於110年度道路建設相關計畫項下增額補助經費如下: | ||||||||||||||
(四) | 進步獎:依據各直轄市及縣(市)與108年度相較下有明顯進步情形,將於110年度道路建設相關計畫項下增額補助經費五百萬元。 | ||||||||||||||
(五) | 考評結果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110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道路養護補助經費分配增減預算。 | ||||||||||||||
九、考評結果 | |||||||||||||||
將登錄於本部營建署網站。 | |||||||||||||||
十、協調配合事項 | |||||||||||||||
(一) | 行程中如需協助租用交通工具、代訂住宿及午餐便當,請受考評機關協助配合,並檢附收據向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核銷。 | ||||||||||||||
(二) | 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之事由必須延期考評,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將另行電話通知受考評單位。 | ||||||||||||||
(三) | 請各受考評單位密切配合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之相關聯繫及協助事項。如有業務準備或其他配合疑義,請與該學會或承辦人聯繫: 內政部營建署 技士 魏郁涵 電話:(02)87712825 傳真:(02)87712833 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 專案經理 李家春/林珈汶 電話:(03)4269270 傳真:(03)4227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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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附件-考評計畫手冊下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