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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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4.2.4 平面交叉轉角設計


                         平面交叉之轉角車道邊線,宜與設計車種之轉向軌跡邊線保持 0.25 公尺以上之
                         側向淨距。

               4.2.5 轉向彎道


                         轉向彎道係於道路交叉處因實際需要設置槽化路口供轉向且與主線分離之車
                         道。轉向彎道至少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轉向彎道之最短停車視距規定應依 3.2.1 節辦理。
                         2.轉向彎道內緣最小半徑 R min 及超高率 e 宜大於表 4.2.1 規定。

                         3.轉向彎道之超高漸變長度及最大超高漸變率同 3.4.5 節規定。
                         4.表 4.2.1 中粗框外得不設緩和曲線。其餘同 3.5 節緩和曲線規定。
                         5.轉向彎道複曲線之相鄰兩圓曲線,大圓半徑不得大於小圓半徑之兩倍。複曲線
                           中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依曲線半徑規定如表 4.2.2 所示。

                         6.轉向彎道分匯流區,彎道與主線之橫向坡差,不得大於表 4.2.3 規定。橫坡超
                           高漸變率規定應依 3.4.4 節辦理。
                         7.轉向彎道路寬
                           (1)設計交通狀況依行車運轉及主要設計車種,分為九種情況如表 4.2.4 所示。

                           (2)轉向彎道最小全寬依車道內緣半徑及設計交通狀況,規定如表 4.2.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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