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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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3.5.2 免設緩和曲線規定
快速道路平曲線半徑大於表 3.5.1 規定者,得免設緩和曲線。
表 3.5.1 免設緩和曲線半徑
設 計 速 率 V d 免 設 緩 和 曲 線 半 徑 R
s
(公里/小時) (公 尺)
100 1450
90 1200
80 950
70 700
60 500
50 360
40 230
30 130
25 90
20 60
3.6 複曲線與反向曲線
3.6.1 複曲線
1.設計速率 V d≧80 公里/小時者,其複曲線相鄰兩圓曲線半徑比值應小於 1.5。
2.設計速率 40≦V d<80 公里/小時者,其複曲線相鄰兩圓曲線半徑比值應小於
2.0。
3.快速道路以不設複曲線為原則。設計速率 V d>40 公里/小時各級道路之複曲線
不合上述規定及 3.5.2 節之規定者,需於兩圓曲線間加設緩和曲線。
3.6.2 反向曲線
1.快速道路反向曲線間宜加設緩和曲線。
2.各級道路符合 3.5.2 節免設規定而未設緩和曲線者,應考慮 3.4.5 節超高變化
需求,加設直線漸變段。
3.7 平曲線最短長度
3.7.1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
1.單曲線或單曲線加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3.7.1。
道路工程設計篇 3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