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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3.5.2 免設緩和曲線規定


                         快速道路平曲線半徑大於表 3.5.1 規定者,得免設緩和曲線。
                                                表 3.5.1  免設緩和曲線半徑

                             設    計    速   率    V d        免    設    緩   和    曲    線    半    徑   R
                                                                                                   s
                                  (公里/小時)                                   (公  尺)
                                      100                                    1450
                                      90                                     1200
                                      80                                      950

                                      70                                      700
                                      60                                      500
                                      50                                      360
                                      40                                      230
                                      30                                      130
                                      25                                      90
                                      20                                      60



               3.6 複曲線與反向曲線



               3.6.1 複曲線

                         1.設計速率 V d≧80 公里/小時者,其複曲線相鄰兩圓曲線半徑比值應小於 1.5。
                         2.設計速率 40≦V d<80 公里/小時者,其複曲線相鄰兩圓曲線半徑比值應小於

                           2.0。
                         3.快速道路以不設複曲線為原則。設計速率 V d>40 公里/小時各級道路之複曲線
                           不合上述規定及 3.5.2 節之規定者,需於兩圓曲線間加設緩和曲線。


               3.6.2 反向曲線

                         1.快速道路反向曲線間宜加設緩和曲線。
                         2.各級道路符合 3.5.2 節免設規定而未設緩和曲線者,應考慮 3.4.5 節超高變化

                           需求,加設直線漸變段。

               3.7 平曲線最短長度


               3.7.1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


                         1.單曲線或單曲線加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3.7.1。



                                                    道路工程設計篇 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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