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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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車道基本容量標準



                        市區道路車道之基本容量的決定方式,採用假想其道路在路段部


                  分可通過之交通量如同無紅燈之交叉口一樣,而採用交叉口之飽和流



                  量為基礎來求算每車道之容量。故將路段之理想狀況下的基本容量以


                  視為無號誌阻斷的路口飽和流量值為依據來估算。標準如下:



                  一、主、次要道路路段之車道基本容量


                             車  道  寬    3.0-3.5 公尺為每車道每小時小客車單位數 2000



                        (pcuphpl)。


                  二、集散道路與巷道(非號誌化道路)路段之車道基本容量



                             為每車道每小時小客車單位數 1200(pcuphpl)。若為有號


                        誌的道路,則其基本容量比照主、次要道路。



                  三、機車道路段基本容量


                             每車道寬(單一車道)1.8 公尺,其基本容量為每車道每小



                        時 4500 輛機車;每車道寬(二車道以上)1.5 公尺,其基本容量


                        為每車道每小時 4000 輛機車。



                  四、小客車當量(pce)


                             為估算道路交通量,將各型車輛之小客車當量訂定如下:小



                        客車=1.0 pce;大型車=2.0 pce;機車=0.3 p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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