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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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車道基本容量標準
市區道路車道之基本容量的決定方式,採用假想其道路在路段部
分可通過之交通量如同無紅燈之交叉口一樣,而採用交叉口之飽和流
量為基礎來求算每車道之容量。故將路段之理想狀況下的基本容量以
視為無號誌阻斷的路口飽和流量值為依據來估算。標準如下:
一、主、次要道路路段之車道基本容量
車 道 寬 3.0-3.5 公尺為每車道每小時小客車單位數 2000
(pcuphpl)。
二、集散道路與巷道(非號誌化道路)路段之車道基本容量
為每車道每小時小客車單位數 1200(pcuphpl)。若為有號
誌的道路,則其基本容量比照主、次要道路。
三、機車道路段基本容量
每車道寬(單一車道)1.8 公尺,其基本容量為每車道每小
時 4500 輛機車;每車道寬(二車道以上)1.5 公尺,其基本容量
為每車道每小時 4000 輛機車。
四、小客車當量(pce)
為估算道路交通量,將各型車輛之小客車當量訂定如下:小
客車=1.0 pce;大型車=2.0 pce;機車=0.3 p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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