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P. 356

23.5  欄杆




               23.5.1  車道欄杆


                        欄杆高度需量至基準面。車道部分之混合欄杆及無欄杆之垂直面



                  護牆高度,自基準面量至欄杆頂應不得小於 70 公分,護牆之高度量


                  自基準面至少應為 80 公分。靠車道側之設計為斜面。




               23.5.2  人行道欄杆



                        人行道欄杆高度,量自人行道面至欄杆頂部至少為 1.05 公尺。



               23.5.3  機車、腳踏車欄杆



                        保護機車、腳踏車者欄杆最小高度應為 1.4 公尺,量自機車、腳


                  踏車之行駛路面至欄杆頂部。






               23.6  公共設施附屬物



                        如有需要應備有安裝路燈柱、路燈及電話線之導管、水管、瓦斯


                  管、污水管及其它公共設施附屬物。






               23.7  機車專用道



                        橋梁上之機車專用道以採用緣石等實體分隔為宜。出入口處應以


                  標誌、標字標示清楚,照明不足時加設夜間反光設施;並設置 30 公


                  尺以上匯入或匯出專用道之緩衝路段。




                                                             23-2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