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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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設於禁止超車或禁止變換車道路段之後,其距離長度不得小於
45 公尺。
3.面對行車方向須設反光之「靠右行駛」或「靠左行駛」標誌及有
關標線、導標及標記;如果槽化島在漸近端甚窄時,標誌宜設於
距離鼻端 6~9 公尺處。在市區設置時所需分隔島最小寬度宜為
1.2 公尺,在郊區宜為 1.5 公尺,以使該標誌兩側與車道間有 30
公分之側向淨空。
二、槽化島漸近端視距
行近槽化島所需之視距,至少應與設計行車速率所需之安全
停車視距相等。
三、槽化島與車道之淨空
槽化島設置在直行車道右側時,如直行車道右側設有路肩,
則槽化島應設於路肩外;如無路肩時,則需退縮 0.5 公尺。
四、槽化島指示標誌
槽化路口應有反光設施。槽化島鼻端三角地帶應按規定漆繪
標線,並設反光標記或導標以顯示整個交通島之輪廓。
五、漸近車道線形
交叉路口處轉向道所有曲線行徑最好採用緩和曲線。如行近
或駛離槽化島之路面為漸縮形,其漸縮比率宜採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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