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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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設於禁止超車或禁止變換車道路段之後,其距離長度不得小於



                        45 公尺。


                     3.面對行車方向須設反光之「靠右行駛」或「靠左行駛」標誌及有



                        關標線、導標及標記;如果槽化島在漸近端甚窄時,標誌宜設於


                        距離鼻端 6~9 公尺處。在市區設置時所需分隔島最小寬度宜為



                        1.2 公尺,在郊區宜為 1.5 公尺,以使該標誌兩側與車道間有 30


                        公分之側向淨空。



                  二、槽化島漸近端視距


                             行近槽化島所需之視距,至少應與設計行車速率所需之安全



                        停車視距相等。


                  三、槽化島與車道之淨空



                             槽化島設置在直行車道右側時,如直行車道右側設有路肩,


                        則槽化島應設於路肩外;如無路肩時,則需退縮 0.5 公尺。



                  四、槽化島指示標誌


                             槽化路口應有反光設施。槽化島鼻端三角地帶應按規定漆繪



                        標線,並設反光標記或導標以顯示整個交通島之輪廓。


                  五、漸近車道線形



                             交叉路口處轉向道所有曲線行徑最好採用緩和曲線。如行近


                        或駛離槽化島之路面為漸縮形,其漸縮比率宜採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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