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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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人行道寬度設計




                14.4.1  人行道規劃原則


                         人行道寬度應視兩側之人行密度、土地使用型態而定(如商業



                   活動或其它活動強度),其人行道單側規劃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 4 公尺以上為原則


                         。


                   二、住商混合區淨寬度宜留設 2.5 公尺為原則。



                   三、住宅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公尺為原則。


                   四、工業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至 3.5 公尺為原則。



                   五、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彈性增加。




                14.4.2  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淨寬度以大於 1.8 公尺寬為原則,如此可供二人並肩舒



                   適行走。惟本規範之人行道寬度訂定並未包含公共設施帶。以下針


                   對人行道寬度之設計作以下幾點陳列:



                   一、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淨寬度不得少於


                         1.5 公尺。


                   二、人行道寬度,可依下列公式計算:



                                                 N 
                                         
                                    .
                             B  0 75 2               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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