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P. 221
14.4 人行道寬度設計
14.4.1 人行道規劃原則
人行道寬度應視兩側之人行密度、土地使用型態而定(如商業
活動或其它活動強度),其人行道單側規劃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 4 公尺以上為原則
。
二、住商混合區淨寬度宜留設 2.5 公尺為原則。
三、住宅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公尺為原則。
四、工業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至 3.5 公尺為原則。
五、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彈性增加。
14.4.2 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淨寬度以大於 1.8 公尺寬為原則,如此可供二人並肩舒
適行走。惟本規範之人行道寬度訂定並未包含公共設施帶。以下針
對人行道寬度之設計作以下幾點陳列:
一、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淨寬度不得少於
1.5 公尺。
二、人行道寬度,可依下列公式計算:
N
.
B 0 75 2
3600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