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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一) 使用之導盲磚規格,需符合CNS15933及CNS16106等標準。
(二) 與導盲磚相鄰之地面鋪材,宜平整並與導盲磚呈現對比或不同,以利視覺障礙者有效辨識導盲磚。
(三) 路口提供給視覺障礙者的資訊儘量單純、清楚化。
(四) 路口設置之車阻、桿類或箱類設施物應與導盲設施設置位置區隔,避免視覺障礙者誤以為障礙物而無法確認正確位置。
(五) 定位帶應位於行人穿越道相對位置範圍內,並宜靠近停止線這側;人行道寬度未達250公分時,定位帶深度以30公分為原則,以利輪椅使用者有較舒適通行空間,人行道寬度250公分以上時,定位帶深度以60 公分為原則;定位帶長度以 1/2 行人穿越道為原則,且需達120公分以上,並應垂直於行人行進方向。
(六) 警示帶宜從行人穿越道起點(靠停止線方向)相對位置設置(如基本型式一),但受限於道路現況,警示帶得往停止線方向移,且距離定位帶以不超過120公分為宜(如基本型式二)。警示帶深度為60公分,以確保視覺障礙者之導盲杖能確實探測到路口位置。警示帶於類廣場型人行空間設置以不超過600公分為原則。
(七) 定位帶與警示帶宜直接連結,若無法直接連結時,則以引導設施連接,但引導設施長度不宜超過120公分。
(八) 為有效引導視覺障礙者由人行道進入行人穿越道較佳位置,可視需求設置前進設施(例如行人穿越道方向非正交於人行道時),並與行人穿越道視障引導標線一併設置,提供視覺障礙者穿越馬路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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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