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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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之執行成果報告,提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考核執行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考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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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