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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稱行人優先區,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有行人優先區標誌,指定行人優先通行之路段。 2. 前項行人優先區,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於區內之車輛及行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3. 行人優先區之安全措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路口(段)應設置行人優先區標誌。 二、行人優先區內行車限速以不超過時速二十公里為原則。 三、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 四、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及注意行人。 五、禁止按鳴喇叭。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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