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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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摘要。
三、道路未設人行道調查成果。
四、每年最少改善人行道長度及績效指標。
五、預定工作內容及經費。
六、預期成果及效益。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擬定事項。

2. 分年分期建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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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