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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前,應先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各事業機構清查妨礙行人通行安全之障礙物及數量,提出障礙物遷移改善期程及經費規劃。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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