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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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1.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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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