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 - 考評作業說明
114年
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 - 考評作業說明
一、實施依據
(一)我國已於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年長者、兒童、行動不便者或身心障礙者外出之需,有必要推動戶外活動場所之友善環境相關措施,提供民眾無障礙生活空間。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7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第1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第2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第3項)
(三)內政部依前開身權法第57條第2項規定,以104年10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15134號令訂定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1種,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評直轄市、縣(市))辦理所管都市計畫劃設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以下簡稱都市公園綠地)設置改善依據。延續103年及104年「都市公園綠地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及105年至112年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實施經驗,國土管理署以2年為一期,本期(113年及114年,以下同)賡續邀請相關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辦理政策作為審查及分赴各受評縣市現地抽驗。
二、委員組成
考評委員組成包括國土管理署(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1人,由國土管理署派任)、社福團體、專家學者等,建議組成名單如表1所示。
表1 各考評項目委員建議組成名單與人數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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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公園考評 |
代表單位 |
產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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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副召集人 |
1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單位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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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 |
2 |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邀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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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 |
1-2 |
道路、無障礙、建築空間與設計、都市計劃、交通運輸及土木等學界代表 |
邀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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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 |
1-2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基礎工程組代表 |
單位派員擔任 |
三、考評分組
(一)113年度將針對都會型甲組及都會型乙組進行考評。
1.都會型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2.都會型乙組: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二)114年度將針對城鎮型及花東及離島型進行考評。
1.城鎮型: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
2.花東及離島型: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四、實施方式
本期督導之考評結果以政策、實際兩項作為計算,詳附件一「評分總表」,實施方式及評分項目說明如下:
(一)政策作為:佔50分,由受評直轄市、縣(市)依據評分表自評應得分數,詳附件二「政策作為評分表」,及檢具完整書面資料(含相關佐證資料)並整理成冊,詳附件五「政策作為提送資料項目」,頁數以100頁為原則,送交國土管理署進行審查,詳細政策作為會議資訊詳附件七「政策作為審查會議開會說明書」,如所提簡報未按考評項目及評分重點順序撰寫,或內容不完整,將退回或e-mail要求補件。會中請受評縣(市)準備30分鐘簡報及請委員於提答回應後予以給分,依委員個人給分結果平均計算得分。受評直轄市、縣(市)簡報重點如下:
1.研修(訂)禁止車輛擅入罰則規定內容及執法績效
請受評直轄市、縣(市)說明近3年(111年至113年止,以下同),公園管理自治法規審議完成情形及實際辦理勸導或舉發開單等執行情形。
2.日常環境維護作為
請受評直轄市、縣(市)說明已開闢都市公園綠地數量,近3年轄區公園綠地維護管理人力(含委外及志工)編制及經常性維護經費編列執行情形。
3.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清查及通行障礙排除情形
(1)請受評直轄市、縣(市)說明近3年辦理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清查及建檔情形,項目包括:出入口、通路、附屬設施設備、標誌及其他等(詳附件四「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設施設備自主查核表」)。
(2)民眾及公民團體通報及國土管理署現地抽驗公園無障礙環境缺失改善情形。
4.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環境建置及維護管理情形
請受評直轄市、縣(市)說明近3年公園內附設兒童遊戲場數量、檢驗備查(含定期檢驗)情形、接受國土管理署「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計畫」協助之遊戲場數量、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遊具數量、辦理公園安全稽查數量等執行情形。
5.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改善專案執行情形
請受評直轄市、縣(市)說明近3年推動轄區都市公園綠地環境改善相關專案計畫內容及執行成果說明。
6.其他
配合政府政策、民眾與公民團體關心相關議題(詳附件二「政策作為評分表」),提供最新辦理情形。
(二)實際作為:佔50分,分赴各受評直轄市、縣(市)所管都市公園綠地辦理現地抽驗作業,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管理之都市公園、綠地及廣場用地為範圍。勘檢地點,數量以3處為原則,以2處未抽驗過及1處前期抽驗且缺失已改善公園為佳,由受評直轄市、縣(市)先行提送具代表性公園6-10處,惟地點不宜過度集中,並儘可能挑選設有無障礙設施設備等功能較完善公園受評。如因故需增加勘檢地點,並得由公民團體委員自行推薦,實際地點經召集人確認後,於抽驗日二週前辦理通知為原則。評分項目包括出入口、通路、附屬設施設備、標誌等,請受評直轄市、縣(市)依據評分表自評應得分數,詳附件三「實際作為評分表」,連同自主查核表,詳附件四「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設施設備自主查核表」及檢具相關資料1份於現地抽驗前5日(不含例假日)提供(另提供電子檔供查核)。現地抽驗時由受評直轄市、縣(市)就所提供資料向委員說明,請委員就所勘檢無障礙環境項目整體績效予以評分。
五、考核結果獎懲
依據考評所得分數區分為特優、優等、尚可及待改善4級評分等次。國土管理署將於全部考評作業完成,督導成果經報部核定後,發布評分等次並函送受評直轄市、縣(市)列入年終考績獎懲參考,建議獎懲額度如下:
(一)考評總成績獎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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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 |
考評總成績 |
獎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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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 |
90分以上 |
l 頒發特優獎狀以茲鼓勵 l 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 l 機關主管嘉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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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
85分以上 |
l 頒發優等獎狀以茲鼓勵 l 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2次 l 機關主管嘉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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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
70分以上未達優等成績者 |
l 考評總成績達80分(含)以上,與前期考評成績相較,有明顯進步者,擇優頒發最佳進步獎狀以玆鼓勵(實際名額提報委員會決定),有關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1次。 l 餘未符前項條件者不予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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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改善 |
未達70分者 |
l 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
(二)其他配合單位人員,請受評直轄市、縣(市)視其人事獎懲案件額度規定另予以獎勵。
六、考評結果
將登錄於本部國土管理署網站。
七、協調配合事項
(一)行程中如需協助租用交通工具、代訂住宿及午餐便當,請受考評機關協助配合,並檢附收據向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核銷。
(二)現地抽驗地點以實際考評二週前以e-mail通知為原則,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之事由必須延期考評,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將另行電話通知受考評單位。
(三)請各受考評單位密切配合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之相關聯繫及協助事項。如有業務準備或其他配合疑義,請與該學會或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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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承辦人員 |
連絡電話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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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副工程司 黃凡姿 |
(02)87712753 |
(02)87712833 |
|
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 |
專案經理 李家春/林珈汶 |
(03)4269270 |
(03)42271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