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 - 考評公佈欄
114年
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 - 考評公佈欄
114年度實際作為考評時程表
一、考評原則
(一)受評縣(市)於114年5月15日先行提送具代表性公園6-10處,惟地點不宜過度集中,並盡可能挑選設有無障礙設施設備等功能較完善公園受評。
(二)勘檢地點,數量以3處為原則,以2處未抽驗過及1處前期抽驗且缺失已改善公園為佳,實際地點經召集人確認後,於抽驗日二週前辦理通知為原則。
(三)實際作為當天,將於高鐵集結後,直接至現地進行考評,請各縣(市)政府準備相關「大字報」,於現地進行公園現況說明。
(四)各縣市政府依序進行實際作為考評。
(五)本時間表為暫定之行程表,待召開相關會議後視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二、實際作為考評預計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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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
日期 |
星期 |
考評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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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6月24日 |
二 |
實際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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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6月25日 |
三 |
實際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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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7月2日 |
三 |
實際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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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7月3日 |
四 |
實際作為 |
|
澎湖縣 |
7月4日 |
五 |
實際作為 |
|
苗栗縣 |
7月8日 |
二 |
實際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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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
7月9日 |
三 |
實際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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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7月15日 |
二 |
實際作為 |
|
金門縣 |
7月16日 |
三 |
實際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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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7月17日 |
四 |
實際作為 |
|
屏東縣 |
7月24日 |
四 |
實際作為 |
|
嘉義縣 |
7月30日 |
三 |
實際作為 |
|
雲林縣 |
7月31日 |
四 |
實際作為 |
|
彰化縣 |
8月1日 |
五 |
實際作為 |
|
臺東縣 |
8月5日 |
二 |
實際作為 |
|
臺東縣 |
8月6日 |
三 |
實際作為 |
|
花蓮縣 |
8月7日 |
四 |
實際作為 |
|
花蓮縣 |
8月8日 |
五 |
實際作為 |
政策作為審查會議說明書
一、會議目的
為充分了解各縣市於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所投入之政策作為,並審查各縣市於相關法規制定、日常環境維護、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清查及通行障礙排除情形及相關改善專案執行情形等項目之具體表現,特召開本會議。
二、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時程安排
政策作為審查會議將依各類組分為二個場次舉辦,場次預計召開時間與會議地點如附表1所示。各場次會議進行時程則如附表2至附表3所示,會中將由各縣(市)進行簡報,再由考評委員就其所提供之簡報呈現內容進行評分,另本時間表為暫定之行程表,待召開相關會議後視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附表1 審查會召開時間與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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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時間 |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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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型 |
4月29日,(二),09:10-17:15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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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花東及離島型 |
4月30日,(三),09:10-17:15 |
附表2 城鎮型政策作為審查座談會會議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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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考評縣市 |
作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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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09:30 |
評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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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10:00 |
新竹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
10:00~10: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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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10:30 |
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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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1:00 |
苗栗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
11:00~11: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
|
11:15~11:30 |
休息 |
|
|
11:30~12:00 |
彰化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
12:00~12: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
|
12:15~13:30 |
午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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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4:00 |
南投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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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
|
14:15~14:30 |
休息 |
|
|
14:30~15:00 |
雲林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
15:00~15: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
|
15:15~15:30 |
休息 |
|
|
15:30~16:00 |
嘉義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
16:00~16: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
|
16:15~16:30 |
休息 |
|
|
16:30~17:00 |
屏東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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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7: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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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宜花東及離島型政策作為審查座談會會議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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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考評縣市 |
作業項目 |
|
09:10~09:30 |
評分說明 |
|
|
09:30~10:00 |
宜蘭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
10:00~10: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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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0:30 |
休息 |
|
|
10:30~11:00 |
花蓮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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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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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1:30 |
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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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0 |
臺東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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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2: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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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5~13:30 |
午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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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4:00 |
澎湖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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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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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4:30 |
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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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5:00 |
金門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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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5: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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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15:30 |
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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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6:00 |
連江縣 |
政策作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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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6:15 |
考評委員質詢與縣市代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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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16:30 |
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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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7:15 |
委員綜合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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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面資料寄達期限、項目與數量
(一)政策考評初核資料寄達期限:114年04月10日
自評表併同各縣市所提之書面審查資料及提送資料項目清單提送1份電子檔(含光碟)至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土木系轉)進行政策考評初核。
(二)審查資料項目:
1.研修(訂)禁止車輛擅入罰則規定內容及執法績效
2.日常環境維護作為
3.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清查及通行障礙排除情形
4.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環境建置及維護管理情形
5.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改善專案執行情形
6.其他
(三)審查當日提供之書面資料數量:
1.簡報資料:15份
2.「完整書面資料」:3份
四、審查方式及評分依據
(一)由國土管理署聘請委員組成考評委員會。
(二)本審查會議評分依據各縣市簡報答詢為主。
(三)受評縣市應先就政策作為評分表所列之項目內容自評應得分數,自評表併同各縣市所提之書面審查資料及提送資料項目清單應於寄達期限前備妥1份電子檔(含光碟),函送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土木系轉)並副本至國土管理署進行政策考評初核;於政策考評當日,應提供15份「簡報資料」及3份完整書面資料,供考評委員檢視,以利審查會議之進行。
(四)受評縣市代表未到場簡報者以提送之書面審查資料逕行考評。
(五)考評委員於審查座談會議中得就受評縣市之簡報相關內容提出詢問,該縣市代表僅得就考評委員詢問事項發言。
(六)受評縣市代表依排定順序及時間向考評委員進行簡報說明,受評縣市如逾簡報時間十分鐘未到者,則以下一縣市依序遞補(遲到之縣市得於當日既定時程結束後再行簡報)。簡報時間為三十分鐘,時間終止前一分鐘按一短鈴,終止後按一長鈴。委員質詢時間與縣市代表回答時間為十五分鐘,簡報時間未達規定時間者,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
(七)考評委員就各考評縣市提送之簡報資料及答詢進行評分。如有未盡事宜,由考評委員協議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