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線挖掘市區道路施工回填復舊考評 - 考評公佈欄
113年
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國營事業管線挖掘市區道路施工回填復舊考評 - 考評公佈欄
◆考評原則
1、113-114年度擬採分組考評,區分為A、B兩組各11縣市進行,分組說明如下:
A組: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三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南投縣、屏東縣
B組: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2、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轄區內管線單位,協助分別篩選出符合下述原則之道路申請挖掘案件及其道路施工回填復舊位置:
A組--於114年3月20日前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報。
B組--於115年1月15日前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報
3、提報案件內容:
A組--挑選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完工結案且由該管線事業單位自行施工回填復舊道路之道路挖掘案件
B組--挑選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完工結案且由該管線事業單位自行施工回填復舊道路之道路挖掘案件
若為直轄市則轄區內各管線單位每區至少提報一件,直轄市以外之縣市每鄉/鎮/市/區至少提報1件,若無案件提報請縣市政府提出相關證明,提報之申請挖掘案件未達15件則全列。
4.、篩選路段如於完工結案至考評前有刨鋪施工,應予剔除。考評當天若發現有上述情形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進行現地抽驗,由考評委員共同討論處理方式,並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納入成果報告書。
5、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內所有案件均可提報,應以施工面積大、挖掘長度長且人口聚居或活動密集區為優先,如交通運輸主要場站、商業中心區、行政中心、學校、主要醫療院所、公園及廣場等區域。
◆考評方式
本考評分為「政策考評」及「現地抽驗」兩部分;其中「政策考評」係依據受評單位考評會議當日簡報及佐證資料共分八大項評分;另「現地抽驗」則對於各考評路段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施工回填復舊平整度進行檢測評分。
期透過辦理此考評能敦促及鼓勵國營事業管線挖掘道路回填品質自主管理,提升道路平整度品質,並降低道路挖掘頻率,減少民怨。
